【联合报╱记者何祥裕╱台北县报导】 2008.12.24
台北县张姓女子前年透过电话、简讯和实时通,与卅年前的男友再续前缘,她的丈夫向两人求偿一百五十万元,板桥地院法官认为,两人以文字互诉情愫,还不足以认定违反公序良俗,且夫妻曾经和解,驳回她丈夫的请求。
张姓女子的丈夫邵姓男子今年初向法院起诉主张,他与妻子结婚廿多年,而萧姓男子与妻子在卅年前是情侣。去年初他太太前往大陆工作,他整理家务时意外发现太太竟然与萧姓男子旧情复燃。
邵姓男子向法院提出相关证据,包括妻子与萧姓男子出游合照、妻子穿内衣在饭店内的独照,以及两人露骨的实时通对话内容,包括「开始着手我们的家园」、「此时大陆行是不错的时机」、「退出家庭的缓兵之计」等,甚至还有两人「爱来爱去」的对话。
邵姓男子认为自己戴绿帽,因此向妻子与外遇对象萧姓男子求偿一百五十万元。不过,张女否认与前男友通奸。
她还说,丈夫得知此事后,曾对她与前男友提出通奸告诉。她不想争端继续下去,付给丈夫五十万元和解,丈夫也同意撤销告诉,没想到竟然二度提告。
法官审理后认为,两人在九十五年六月到十二月间透过言语文字互诉情愫,时间仅维持半年,并无证据证明两人有通奸或其他违背婚姻契约的行为,因此难以认定这种行为违背社会上的公序良俗。再加上邵姓男子去年初向妻子及萧姓男马提出通奸告诉,双方以五十万元和解,并签下和解书撤回告诉,代表他放弃刑、民事追诉权利,因此判决驳回求偿请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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