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偷窥邻居洗澡 他赔上13万

【联合报╱记者郑惠仁╱台南报导】 2008.11.12

台南县新化镇许姓男子侵入民宅,偷窥邻居洗澡被发现,他赔偿13万元,还被台南地院依妨害自由罪判处有期徒刑5个月,缓刑3年,且交付保护管束。

台南地方法院指出,40岁的许姓男子与林姓女子为邻居,今年4月17日中午时,许姓男子趁林女单独在家,并在屋内盥洗的机会,侵入林女的住处,利用浴室门锁坏掉脱落,露出孔洞,偷窥林女洗澡,却被发现。

许姓男子躲到浴室旁厕所仍被发现,无言以对,赶忙离开。林姓女子报警处理,新化警分局将许姓男子依妨害自由罪移送,并遭检察官起诉;在法院审理时,许姓男子赔偿女方13万元,台南地方法院简易庭判处有期徒刑5个月。

但许姓男子认为判刑过重,向台南地院上诉,合议庭以许姓男子和林女达成和解,宣告缓刑3年;但为加强许姓男子的法治观念,预防再犯,缓刑期间须接受保护管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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